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9713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6层322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触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287K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朗游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龚路公路700号1幢210室。
法定代表人丁祝琪。
本院已受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触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朗游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