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67-1号原告:南昌意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农场区华东国际工业博览城1号楼市场路03号,法定代表人:邹兴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邱德全,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盈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子媖,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福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全宝,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彭子媖,女,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欧阳全宝,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意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盈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福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欧阳全宝、彭子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福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南昌意朗机械有限公司ZL201520008502.9号涉案专利无效并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曹成云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曹 渊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倩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2月26日地点:民三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曹成云、审判员吴建平、代理审判员曹渊案件主审人:曹渊书记员:王倩评议:原告南昌意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盈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福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欧阳全宝、彭子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曹渊:(承办人案情介绍):被告江西福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南昌意朗机械有限公司ZL201520008502.9号涉案专利无效并于当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受理。
(拟处理意见):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吴建平:同意。
曹成云: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合议庭评议结果: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