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25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弟连。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天恩百货商行。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港路食杂果品市场副食区三线*号。
经营者汪立中。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天恩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