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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天恩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2民初25号
案件名称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天恩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天恩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25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弟连。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天恩百货商行。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港路食杂果品市场副食区三线*号。

经营者汪立中。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新东彩印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天恩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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