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幢。
法定代表人章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创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三联社区弓村16巷7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秋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春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多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福森科技园3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郭浩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孟敏,该公司技术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法迪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创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威公司)深圳市多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威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法迪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阿法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