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4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城,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意超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经营者XX,男,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