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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03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4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城,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意超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经营者XX,男,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乐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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