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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蔡汉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蔡汉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蔡汉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汉文,住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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