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汉文,住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