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15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亿佳购物中心。
经营者曹雷,东平亿佳购物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姜英奎,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恩师。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平亿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