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77号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姚润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雪影,女。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晶,男。
被告奉化市溪口金大福珠宝店,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
经营者金敬考,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禹声,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奉化市溪口金大福珠宝店(以下简称溪口金大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雪影、被告汉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晶、被告溪口金大福的经营者金敬考及委托代理人陈禹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溪口金大福的经营领域均为珠宝类。
原告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10年1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2年2月,原告又在第35类服务上获得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
被告汉涛公司旗下的大众点评网是中国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也是全球最早建立的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该网站客户端已成为本地生活必备工具。
但该网站未经原告授权,为被告溪口金大福发布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户信息提供平台,该商户信息中不仅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其店名也使用了“金大福珠宝”字样。
被告溪口金大福曾于2013年2月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以下简称宁波工商奉化分局)行政处罚,其明知“”商标系原告所有,还故意使用该商标在大众点评网上为其店铺做宣传,主观恶性非常明显。
被告溪口金大福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被告汉涛公司为被告溪口金大福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
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商户信息已从大众点评网上撤下,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后又申请撤回对第XXXXXXX号商标的权利主张。
被告汉涛公司辩称:其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免费向用户提供平台上传和分享本地化信息。
网站并未从用户发布的商户信息中获利,而是通过与商户进行合作组织团购等方式获取利益。
其已在网站上开放了多条投诉、报错途径,尽到了审查义务。
若用户发现网友上传的信息有误,可以直接向其报错、举报。
被告汉涛公司在本案中并无侵权的意图亦未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不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被告溪口金大福辩称:其从未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过涉案商户信息。
2015年8月4日,其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根据函件内容查看了大众点评网,才发现了该商户信息,该信息所标注的商户地址和电话确属被告溪口金大福。
其立即与大众点评网联系,告知该信息并非其发布,并要求大众点评网把商标撤下,大众点评网遂去除了涉案商标。
原告起诉后,其再次查看大众点评网,已无涉案信息。
在大众点评网上,任何人都能以虚假的网名注册为该网站的用户,并向该网站上传推荐商户信息。
被告汉涛公司应当说明上传涉案信息的用户身份,便于法院查明。
被告溪口金大福在本案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设立及原告商标情况原告于1997年6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珠宝、钻石、玉器等的购销。
被告溪口金大福于2002年8月成立,由金敬考经营,经营范围为首饰、工艺品(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除外)零售。
被告溪口金大福门店与原告的加盟店均坐落于浙江省奉化市经堂路,被告溪口金大福门店门牌号为95号7-8,原告加盟店门牌号为1-75号。
2007年5月,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注册获得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4类的银饰品、手镯(珠宝)、金刚石;
宝石(珠宝);
珍珠(珠宝)、戒指(珠宝);
翡翠;
项链(宝石);
小饰物(珠宝),该商标现尚在有效期内。
该商标曾于2010年1月1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8月,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即原告。
2014年4月,广东省工业合作协会授权原告获得“广东省全国名牌”标志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年。
为推广原告品牌,原告2014年于CCTV7频道、2015年于CCTV-音乐频道、腾讯大粤网发布了媒体广告。
同时于深圳市部分公交车身上发布广告,并聘请明星梁咏琪为其拍摄广告。
2012年11月,原告曾向宁波工商奉化分局投诉被告溪口金大福的经营者金敬考侵害其商标权。
2013年2月,该局认定金敬考侵犯“金大福”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原告公证取证情况(2015)深罗证字第20894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7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该处计算机上进行了以下主要操作:在网址栏输入www.dianping.com/shop/XXXXXXXX,显示为大众点评网奉化站的商户信息网页,该信息中商户名称为“金大福珠宝”,右侧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商标。
商户名称下方逐行显示为“地址:其他地区经堂南路XXX-XXX号”、“电话:0574-XXXX****”、“标签:更多婚戒首饰珠宝饰品”。
标签下方附有“修改/报错”链接。
该商户信息下部显示有1条点评信息,点评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
点评下方显示“金大福珠宝共46人浏览,最近一月14人浏览,最近一周4人浏览”。
2015年8月,原告向被告溪口金大福发律师函,主张该店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商户信息已侵害原告商标权。
被告溪口金大福收到该函件后,即拨打大众点评网服务热线报错反映情况,后该商户信息中标注的原告商标即被删除。
三、被告汉涛公司的经营模式被告汉涛公司于2003年9月成立,拥有并运营大众点评网(网址:www.dianping.com),该网站系国内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还提供团购、餐厅预订、外卖及电子会员卡等交易服务,覆盖了餐饮、电影、酒店、休闲娱乐等诸多本地生活服务行业,涉及众多全国各地城市及海外热门城市。
任何大众点评网用户或商户均可在该网站上免费实时发布和完善商户信息。
实体商户可通过商户认领功能取得其商户信息一定的管理权限并使用该商户中心服务功能,还可参与网站组织的团购等活动。
对于用户申诉举报方面,大众点评网设置了商户信息修改报错链接、“诚信举报申诉”平台、在线客服投诉及电话服务热线投诉等多种途径,供任何网络用户纠错信息和投诉举报侵权行为。
就涉案商户信息,被告汉涛公司提供了该商户信息的ID号,其余信息无法提供。
经当庭组织勘验,在大众点评网的奉化站下搜索关键词“金大福”,显示只有一家原告加盟店商户信息,未查找到涉案商户信息。
原、被告确认,涉案商户信息已从大众点评网上撤下。
四、原告为本案诉讼的费用支出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00元,交通费5,301元、住宿费2,073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变更(备案)通知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广东省工业合作协会授权书、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制作合同、梁咏琪广告代言合同、广告费记账凭证、发票及收款收据,广告发布照片、(2015)深罗证字第20894号公证书、宁波工商奉化分局的答复、公证费及差旅费发票;
被告汉涛公司提供的《大众点评网商户服务协议》及该网站报错、投诉渠道网页打印件、大众点评网后台数据;
被告溪口金大福提供的律师函、中国移动通信费发票及通话详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为该商标在珠宝首饰类产品上的使用做了一定的推广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
涉案大众点评网上的商户信息中标识的地址和电话均指向被告溪口金大福,故该信息所宣传的对象应为被告溪口金大福。
该信息将被告溪口金大福的店铺名称简称为“金大福珠宝”,其中“珠宝”为对商品的一般性描述,“金大福”为对该商户的显著性描述,具有商标标识的指向性作用,而原告商标“”中汉字主体部分亦为“金大福”,故该商户所使用的名称“金大福珠宝”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该信息还将原告的图文商标标识于信息的右侧。
相关公众看到该信息后,容易将该商户与原告相混淆,误以为系原告商铺或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商铺,攀附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分享了原告精心经营开拓品牌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
该商户信息显示商户从事珠宝首饰的销售,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故上传该商户信息的用户实施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关于涉案信息是否系被告溪口金大福上传的问题。
被告溪口金大福否认上传了该信息。
本院认为,大众点评网系一个开放式管理平台,任何大众点评网的用户或商户均可自行上传发布商户信息。
本案原告公证取证的内容只能证明涉案侵权商户信息在大众点评网上的存在,无法证明商户上传者的真实身份,被告汉涛公司也无法提供上传者的任何信息。
鉴于大众点评网并不要求用户采用实名制注册,故即便被告汉涛公司能够提供上传者信息,也极有可能只能提供相关的昵称等内容,无法明确上传者的真实信息。
因此,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传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虽然涉案信息中的地址和电话均属被告溪口金大福,被告溪口金大福也是该信息在大众点评网上宣传后的受益方,但鉴于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信息,相关公众无需花费精力即可轻易获得,加之热心网民的大量存在,不排除除被告溪口金大福以外的其他公众上传涉案信息的可能性。
故本院对原告认为该信息系被告溪口金大福上传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汉涛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信息系网友上传,被告汉涛公司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被告汉涛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还需看其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该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
首先,原告作为商标权人,对网络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有义务将该信息通知到相关网站,最大限度减少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被告汉涛公司在其网站上已设置多渠道纠错举报投诉的便捷程序,原告可通过其网站公布的地址、服务热线电话等传统方式与其联络通知侵权事宜,亦可通过大众点评网上的诚信举报申诉平台、在线客服等网络方式向其主张权利。
但从原告的举证情况来看,原告只是向被告汉涛公司已搬迁的一个不经营的地址邮寄了律师函,函件被退回后,其并未积极继续通过被告汉涛公司公开的信息另行查找有效送达的地址,亦未通过其它途径与被告汉涛公司进行联络,故在本案诉讼前,原告并未将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的事实告知被告汉涛公司。
其次,在原告未有效通知被告汉涛公司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大众点评网的运营模式,被告汉涛公司无法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
大众点评网拥有海量的国内外商户信息,且每日仍有大量用户将相关商户信息不断上传更新至网站上,被告汉涛公司对这些海量的信息不可能实现逐条主动审查,也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
从明知和应知角度,涉案侵权信息只是由普通的大众点评网用户上传,并非经该网站认证的商户上传,亦不存在团购等与大众点评网合作共赢的情形。
该信息的评论数量只有1条,浏览数量也仅有46人,以被告汉涛公司的审查能力,要在海量的国内外商户信息中关注到该商户信息,可能性微乎其微。
即使被告汉涛公司关注到该商户信息,在原告未向其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下,以其自身的侵权判断能力来看,该信息中的商户名称使用的是简称“金大福珠宝”,与原告企业名称近似,信息中还使用了原告的商标,而原告在被告溪口金大福店铺的同一条路上也开设了加盟店,被告汉涛公司很难判断该信息系侵权信息。
大众点评网的经营模式为开放式实时上传各类商户信息,从而为公众提供最新的本地化信息,如有用户发现信息有误或侵权,可通过向其投诉纠错的方式来完善信息的正确性。
但是,如果需要对每一条信息预先进行逐一审查,势必打破该经营模式带来的最大益处,无法发挥其为广大公众实时提供最新商户信息的作用。
最后,被告汉涛公司在知晓涉案侵权信息后,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了侵权行为。
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商户信息已被关闭,商标标识及电话等信息均已被撤下。
以一般公众常用的通过区域定位加关键词搜索的方式,已无法查找到涉案商户信息。
鉴于此,虽然涉案信息存在被告汉涛公司的网站上,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汉涛公司存在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却仍然故意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故被告汉涛公司无需为此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以及对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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