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兵八民四初字第27号
案件名称山东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四初字第27号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第五师八十九团。

法定代表人:方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廉振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