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5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惠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菏泽市惠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圣康医药超市。
负责人:宋婕,该超市投资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市惠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市惠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圣康医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