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知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丽琼,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冠容富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5层516。
法定代表人:刘良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冠容富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