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小洋人生物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新华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郑育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鸿江,董事长。
原告小洋人生物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被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小洋人生物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洋人生物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被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五十三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六元五角,由原告小洋人生物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