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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与温州市鹿城华跃打火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00325号之一
案件名称杨华与温州市鹿城华跃打火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华,温州市鹿城华跃打火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00325号之一原告杨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鹿城华跃打火机厂,住所地浙江省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华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华跃打火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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