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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天学、广州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辖终16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天学、广州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天学,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学,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2077。

委托代理人:陈萍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LucDony,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任慧慧。

上诉人王天学因与被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一审被告广州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辖区内;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也在该院辖区内,一审被告王天学主张一审被告广州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一审原告香奈儿公司只能追究一审被告王天学的侵权责任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原告香奈儿公司向该院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天学的管辖权异议。

王天学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该案中,将上诉人以及广州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为民事案件普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上诉人的户籍很明显不在广州市白云区,也没有办理广州市白云区的居住证。

且上诉人在白云看守所关押,期限只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为了便于案件审理以及上诉人参与案件的庭审,上诉人认为该案应当移送至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有两个被告,一审原告可择其中之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被告广州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辖区内,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王天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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