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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民辖终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碧兴园小区2号楼2802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技术开发区雁栖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颜永年,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控睿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尔时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56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太尔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是ZL200920106949.4号,名称为“自动调高喷头”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大规模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所涉及的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MakerbotReplicator、MakerbotReplicatormini、MakerbotReplicatorZ18等型号的3D打印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完全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092010694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切行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威控睿博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威控睿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碧兴园小区2号楼28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权民事第一审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民事第一审案件;

且根据被告威控睿博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其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该住所地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区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被告威控睿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威控睿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碧兴园小区2号楼2802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类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级别管辖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该规定第三条同时规定,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该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上述两条规定已经明确,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统一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因本案上诉人威控睿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北京市辖区内,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威控睿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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