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叶文婧(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开文化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发燕、裘斌(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潘玉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硕(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天开文化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