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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山知田模型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8执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山知田模型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安徽省山知田模型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和平西路部九窝龙军工业区第22栋共5层。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声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文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山知田模型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1层8室。

法定代表人:吴秀华,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山知田模型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山知田模型创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周文斌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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