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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洁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洁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洁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9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洁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西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洁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洁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洁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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