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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平阴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71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平阴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平阴家家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1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家家福超市,经营者刘新,经营地址山东省平阴县孝直镇驻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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