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796-579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邱晓蕾,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老东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解放路宝华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6181Q。
法定代表人蔡彬,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爽、黄璐璐,均为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