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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徐长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9民初38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徐长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徐长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3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浩,冯国醒,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徐长征。

委托代理人徐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征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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