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3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浩,冯国醒,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徐长征。
委托代理人徐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征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