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6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精明眼镜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大新路25号。
经营者:杨冬琴。
委托代理人:林素贞,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会城精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