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193号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1904房。
法定代表人:安忠仁,董事长。
被告:重庆黑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禹,职务不详。
被告: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工业路横档山边。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室。
法定代表人:贾信河,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黑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经查,本案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重庆黑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在江北区,且本案诉讼标的为3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江北区的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