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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514刑初150号
案件名称张明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明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07年4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6日止)。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明锐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汕尾村商业街中段租用一平房经营性用品。

2015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明锐准备销售的假冒的“durex(杜蕾斯)”品牌的避孕套74,680个(价值人民币268,848元),并抓获被告人张明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发案现场、涉案物品拍照,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和平派出所户籍证明,“durex”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利洁时家化(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鉴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7)潮阳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珊、李某忠的证言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张明锐的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明锐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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