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58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祖寒玩具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业主姚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祖寒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