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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淄民三初字第282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282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业主:薄涛。

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车家村顺利巷12号。

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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