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1,男,25岁(1991年1月10日出生)。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罗×1伙同罗×2、岳×1(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一出租院内,非法灌装带有“牛栏山”、“红星”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5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扣“牛栏山”陈酿白酒297箱、“红星”二锅头酒50箱,以及“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标签1万张、“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瓶600个、“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7000个、“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400个、“红星”二锅头商标标签2000张、“红星”二锅头瓶盖20个、贴标机1台、压盖机2台。
经商标权人鉴定,上述带有“牛栏山”、“红星”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侵权产品。
扣押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和“红星”二锅头酒价值人民币52560元。
被告人罗×1于2015年12月3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1的供述,证人罗×2、岳×1、岳×2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证明、包装物鉴定书、产品价格表,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观音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罗×1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二百九十七箱、“红星”二锅头酒五十箱、“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标签一万张、“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瓶六百个、“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七千个、“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四百个、“红星”二锅头商标标签二千张、“红星”二锅头瓶盖二十个、贴标机一台、压盖机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