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477号原告: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应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思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海源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洪方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海源铜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浙江康意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