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32号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一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新埭镇易家福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新中路***号(原老农贸市场)。
经营者:李献忠。
委托代理人:丁明胜、戴程程,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平湖市新埭镇易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振宇、被告平湖市新埭镇易家福超市的委托代理人丁明胜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