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73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铖,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横店小琪副食店,住所地:东阳市。
经营者:桑春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小琪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