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95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舒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丽芬,负责人。
被告:上海舒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舒宝卫浴有限公司、上海舒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