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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3663-3665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663-366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韩劲秋。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安。

本院受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雄海玩具厂商标权权属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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