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636号罪犯麦进志,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阳城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进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麦进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麦进志获得嘉奖11次;
2015年10月获得表扬。
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麦进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进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