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94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钦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卓钦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卓钦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