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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华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民终511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华阳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华阳副食品店,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华阳副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经营者:杨冬冬。

委托代理人:朱谨、陈伟,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华阳副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同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华阳副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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