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2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喜洋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柏。
委托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育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群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诉被告广州市喜洋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市喜洋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注册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两被告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因此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喜洋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喜洋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喜洋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