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52号原告郑州市清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增满,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杨方香牛肉拉面馆,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与青年路交叉口西南角三层商业楼自南往北第一家,经营者胡英,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回族。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草原兴发羔羊涮锅基地,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238号,经营者胡明,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清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杨方香牛肉拉面馆、郑州市管城区草原兴发羔羊涮锅基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清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清芳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清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州市清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