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32号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袁旭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冰中红量贩,经营场所:夏邑县。
经营者段彦明,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子哲,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淑敏,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冰中红量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邑县冰中红量贩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