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205号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XX书店。
经营者黄XX,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市XX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书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