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强县永达液化气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经营者丁德正,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上诉人枣强县永达液化气配件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商品储藏地均位于上诉人住所地,根据相关法律,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