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瑞安市纳德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启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正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永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纳德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正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纳德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安市纳德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纳德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瑞安市纳德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