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1584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富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柏香村****站上行300米)。
法定代表人:胡武顺。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div>法定代表人:顾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酉阳县富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2021年6月11日,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