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15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梦蕾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街道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4277655W。
法定代表人:郑术云。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梦蕾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