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46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泉州韦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庄店社区林厝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林诗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该单位职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韦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