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338号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12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美红,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洪创)与被告杨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义乌洪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2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