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269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原县恩城镇奇全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东四街(店招:奇全百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0。
经营者:孙增文。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恩城镇奇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