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1182执513号郭某某: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收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对未随案移送存放于山西杏花汾酒集团打假办库房内的假冒42度金奖20年汾酒50箱、48度青花30年汾酒15箱、42度巴拿马20年汾酒4箱、45度老白汾酒12箱、53度玻汾3箱、42度玻汾6箱,上述物品共计90箱,于2021年6月21日进行了统一销毁。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1182执513号郭某某: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收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对未随案移送存放于山西杏花汾酒集团打假办库房内的假冒42度金奖20年汾酒50箱、48度青花30年汾酒15箱、42度巴拿马20年汾酒4箱、45度老白汾酒12箱、53度玻汾3箱、42度玻汾6箱,上述物品共计90箱,于2021年6月21日进行了统一销毁。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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