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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晨光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11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晨光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区晨光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19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晨光文具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世纪花园A区8幢17号车库。

经营者:李恩波,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波,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系经营者李恩波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合文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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