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21号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某综合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警官路裕发新城******商服。
经营者:邵某,女,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东,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系经营者邵某丈夫。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某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