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836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幸,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孔燕红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荷花园路一帆风顺大厦101、102房一部分。
经营者:孔燕红。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孔燕红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